环保税立法不宜照搬排污费
如果环保税只是“照搬”排污费政策,就无法实现税法的行为调节功能。根据通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环境者的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关,税额应与环境恢复的费用大体相当。
据新华社报道,目前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正在进行最后完善,最快年底前由国务院审议通过,明年上半年草案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环保领域,以经济手段替代行政手段是国际惯例。环保税最早由英国的庇古提出,后来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接受。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治理难题,我国也开始接受这一理念。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作为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6月,在重新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环保税法被新增为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环保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环保费改税。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确定的排污费制度,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呈现出强制性不足、环保部门执法权有限、地方保护等问题,不仅导致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而且没有发挥应有的杠杠作用。如能将排污费改成环保税,法律刚性和强制性更强,也能更好地发挥刺激企业污染治理的作用,促使企业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提升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自觉性。
当然,环保税法不能是简单的“费改税”。如果环保税只是“照搬”排污费政策,就无法实现税法的行为调节功能。而在今年6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环保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恰恰没能体现“行为调节”这一环保税应当发挥的核心功能。比如,没有完全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此,污染者缴纳的税,很可能小于污染治理成本。而根据通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环境者的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关,税额应与环境恢复的费用大体相当;如果行为主体没造成污染,则不应对其收税。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4年我国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186.8亿元,这些费用能否满足当年污染治理的费用,值得打一个问号。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对税收使用方式进行规定,这就意味着,环保税收会纳入一般财政预算,整体上进行统筹使用。这就难防有的地方打着保护环境的幌子提高税率,取得更多财政收入,却不用于环保。如果环保税税收成了地方财政的“提款机”,就和设立这一税制的目的完全相悖。
还需指出的是,由于环保税立法涉及面广,立法难度较大,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如此,才能让这部法律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能为我国绿色财税制度改革、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树立一个标杆,法律的实施才能为我们带来经济和环境的“双重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