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广州芳村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4〕12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珠江水产研究所广州芳村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你单位报批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广州芳村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广州市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受环保部委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西朗兴渔路1号,广州芳村试验基地建设项目位于该研究所内,建设内容为改造池塘31128平方米,新建环道流水养殖系统920平方米和简易养殖车间1400平方米,并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绿化等场区工程。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项目按照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及采用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池塘养殖废水经现有处理池处理后全部循环回用,不外排。
(二)项目水泵等高噪声设备应合理布局,并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消减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验动物尸体经无害化处理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避免施工期扬尘、污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9日
抄送:环保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局,广州市环保局,中山大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