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侵权案庭审:被告代理人坐了两排
新京报快讯 12月5日上午9点半,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于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做了书面陈述称“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于正则称剧本是其利用公有素材独立创作。
9时许原被告双方到庭,但是琼瑶和于正本人并未出现。原告三名代理人出席,由于被告众多,十名代理人坐了两排。
据介绍,2014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琼瑶在起诉书中称,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至2013年间,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该剧于2014年4月8日起播出后,新浪网等媒体就此开设的网友专题调查结果显示,高达90%的参与投票者均认为该剧抄袭原作《梅花烙》。原告说,在发现被告侵权之前,原告正在基于原作《梅花烙》潜心创作新的电视剧本《梅花烙传奇》,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剧本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让原告的创作心血毁于一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在原告通过网络公开发函谴责被告于正的抄袭行为后,于正称“只是巧合和误伤”。
原告认为《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涉及21个桥段。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
庭上,虽然琼瑶并未出庭,但其的书面陈述被带到法庭,由代理人宣读。其陈述中提到,“《梅花烙》的创作开始于1993年秋天,我想拍摄《梅花三弄》,我的作品中男女主角是互换的两个孩子,具体的剧情已有律师团队整理的资料说明...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我们佩服琼瑶老师的记忆力”于正方的答辩如此开头。其称,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被告不可能接触到。其次,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被告曾有过接触;电视剧的内容似乎非常一致,但是原告剧本是在本案起诉后才经过认证提交的,不能作为本案侵权指控的证据。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作品是独立创作。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