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新政将实施 三大医疗待遇变化需留意!
各位准妈妈要留意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生育津贴、医疗待遇都有了变化。而针对产检等医疗待遇,广州市医保局30日发布指引,对医疗待遇变化情况及经办操作进行了详细解读。
变化一:就医确认办理前移到定点医院
以往,办理就医确认需要到医保局等经办机构办理,或通过单位办理,而自10月1日起,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统一前移至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也就是说,参保人在定点医院产检及分娩或者计划内终止妊娠,可直接在其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由医院直接通过系统申办。医保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由医院为参保人打印《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简称《确认回执》)并贴上参保人本人照片,同时盖上医院业务章。《确认回执》就是生育就医的凭证,参保人无需再专程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但是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就医确认办理还是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另外,需变更生育保险选定医院的也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变化二:产检时间提早至12周 产检次数更人性化
按照以往的规定,产妇在怀孕16周后才能享受第一次产检,而且还有次数限制,只有8次产检、4次B超检查。而新规就将第一次产检时间从满16周起提前至满12周,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原为妊娠后16周)。
产检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更加明确和细化,《办法》确立了可由医疗专家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检项目、产检次数的机制,避免了生硬规定,更加人性化。比如说,妊娠糖尿病,每半个星期就要做一次糖耐测试,这些生育保险基金都给予记账、报销。
变化三:参保不满1年可报销八成
《办法》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
此外,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
享受人员范围也有所扩大,新增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一是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职工;三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者。同时,《办法》明确了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广州日报记者 何颖思 通讯员 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