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新规:用人单位不得招聘5类人员

19.05.2015  12:24

5月13日,人社部公布修订后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新修订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招聘5类人员。

这5类人员为: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000元罚款。

此前,今年新修订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对一些招聘歧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可最高处1000元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