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卡需谨慎 莫当“卡奴”触法网

08.08.2014  13:20

  拿到信用卡后疯狂消费,最终无力还款,更换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有钱还款却仍然不断透支,以为拖欠银行的钱只是经济纠纷范畴,银行也拿自己没办法;更有甚者,持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被当场识破,身陷囹圄。

  在信用卡被广泛使用的今天,提前消费不再陌生。但有的人却由此当上“卡奴”,背上一身债务之余还触犯法律,踏上犯罪之途。近日,记者从萝岗区检察院获悉,自2013年以来,该院共批捕13宗涉及信用卡犯罪的案件,信用卡犯罪呈现出直线上升趋势。

   (一)循环透支以卡养卡型  

  简要案情:被告人邓某杰,男,初中文化程度。2008年至2011年间,其先后5次在不同的银行办理信用卡,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循环透支,最终因越借越多超出偿还能力范围而案发。经查,被告人邓某杰恶意透支多次,每次少则5千元,多则5万元。

  判决结果:2013年7月18日,经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邓某杰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检察官提醒:“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伪造信用卡套现型  

  简要案情:被告人程某某,女,小学文化程度。2012年9月6日晚,被告人程某某谎称家里出事急需用钱,伙同同案人去至市内一家茶叶店,通过使用一张伪造的银行卡刷卡取现的方式,两次共消费25.8万元。该店铺在支付4万元后,对被告及其同案人的身份产生怀疑,拒绝支付余款并报警。经查,被告人程某某还曾使用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近5万元,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发卡行催收,经多家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

  判决结果:2014年4月14日,经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程某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冒充他人骗领信用卡型  

  简要案情:被告人谭某强,男,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5月7日,被告人谭某强从网吧拾得他人身份证,并持该证到银行办理储蓄卡,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异样立即报警,谭某强被当场抓获。

  判决结果:2014年7月1日,经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谭某强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说法: 据萝岗区检察院资深检察官介绍,透支信用卡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刷卡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或者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这种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而逾期不还款,还将在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所体现,今后在个人办理贷款和信用卡等都将受到负面影响。

      (编辑:杨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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