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互联网+”打击网络传销

28.10.2015  11:35

深论

王琳 (媒体评论员)

大连警方近日向媒体披露,2015年8月,大连警方快速出击,一举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微信实施传销谋利的特大网络传销案,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屡禁不止的传销,就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新媒体工具和警方打击力度的稍有松懈,都有可能让这条百足之虫破土而出。当然,网下的传销也依然在潜滋暗长。只是在舆论的关注度上,它并不如微信传销这么有“”闻价值。报道热衷于追逐新类型案件,这也符合传播的特征。

根据警方的通报,大连这起微信传销案因参与门槛低、返利高,微信平台推广,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仅半个月便吸纳会员64.4万人,其中已缴费会员16.3万人,涉案金额高达170多万元。会员不仅遍布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甚至发展到境外多个国家。

从这些信息当中,不难看出微信传销浓厚的网络烙印:跨地域、屌丝经济、病毒式传播等等。这似乎在表明,如今连传销也傍上了互联网。但犯罪行为和犯罪工具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微信作为一款网络社交媒体工具,在给用户带来方便的同时,不可避免也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微信传销大案的出现,微信本身并不是罪魁祸首,更不能因噎废食将矛头指向作为工具的微信。

如果去除“微信传销”的标签,这起传销大案的法律争议应该并不大。它给我们的警示更在于,如何从微信传销的特点出发,去发现犯罪、并及时进行依法处置。换言之,传销人员都上着网、用着微信,侦查机关的犯罪发现机制也应紧跟传销人员的步伐。犯罪在哪里,侦查机关的脚步就要踏向哪里。传销傍上了互联网,对传销行为的发现、对传销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也应当傍上“互联网+”。

就如媒体报道的那样,大连这起微信传销案的破获,是“在腾讯公司的配合下,专案组充分发挥技术优势”而取得的战果。这说明,微信的运营商对于案件的破获,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我们不能将微信上的犯罪行为归咎于运营商,但运营商也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运营产品上的犯罪进行监控与研判,并通过技术手段强化犯罪预警与犯罪发现,以确保微信犯罪活动能够及时从企业发现转向刑事司法程序。

对于广大微信用户,运营商也有责任就受监控的疑似犯罪行为发生或发展时,在道义上尽到提醒责任,明示用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犯罪预防绝不是警方一家的事,也不单纯是政府的事。用户、运营商、法宣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都应携起手来,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手段,为构建一个有效、协同、可预见的网络犯罪预防机制和监管机制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