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行申字第370号
21.05.2014 18:08
本文来源: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3)粤高法行申字第370号
朱少明、陆榕珍等207人:
你们因诉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中法立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和(2012)东中法立行申字第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以东莞市民政局和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是金沙灵塔园的兴建经营单位,又是行政管理和监管单位,由于其不作为造成你们损失,而一、二审对你们的赔偿请求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本案中,你们起诉时未有提供反映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对你们作出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及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证据,不能证明你们的损失与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因此,你们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你们主张一、二审裁定错误的申请再审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本文来源: 法院
21.05.2014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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