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以一套东莞房为“饵”诱女子离婚 分手后索回
8年前,深圳离异男子廖先生结识了比自己小27岁的已婚女子向女士,他在东莞黄江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向女士名下,两人随后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向女士与丈夫离婚,然后与廖先生结婚,东莞黄江的房子便归向女士所有。没想到的是,两人之后发生了纠纷,廖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向女士返还该处房产和 股票 。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上述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判令向女士将房子过户到实际出资人即廖先生名下。向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为“套牢”已婚女友 男子出资给她买房
起诉要回房子时,廖先生已经年过花甲,说起自己的起诉缘由,他一把鼻涕一把泪。
廖先生称,他43岁离婚,因上有老下有小,家庭 经济 压力比较大。为了家庭,他耽误了自己的感情生活,直到2008年自己56岁时,认识了小自己27岁的向女士,双方产生了感情。“当时她说自己还是单身,很同情我的遭遇,还说要和我共度余生。”廖先生说。
向女士的承诺让廖先生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于是他满心欢喜地租了房,两人开始了共同生活。其间两人曾商量,由廖先生出资、以向女士的名义买一套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的三居室用于婚后生活。
开始几年,两人的感情生活还可以,廖先生多次要求与向女士结婚,但向女士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廖先生表示,直到2013年,他才发现向女士的行为有点异常,她经常几天都不回家,有时更是关掉手机,无法联系。在廖先生追问之下,向女士终于说出自己已经结婚并有小孩的事实。
虽然知道了真相,但年过花甲的廖先生仍未死心,他与向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两人在2008年5月相识,后产生感情,于2009年开始租房居住。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由廖先生出资在东莞市黄江镇买一套三房一厅的房子共同居住。向女士要和丈夫离婚,然后嫁给廖先生,房子归向女士所有;如果向女士不离婚,该房子则要归还廖先生。
没想到的是,后来向女士还是没有离婚,并去向不明。廖先生认为,向女士以婚约为诱饵要求其购买房产以及支付相关的生活费,是计划好的骗局,遂向法院诉请判令向女士归还房产以及股票。
【法院判决】 两人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双方协议无效
庭审中,廖先生称,双方于2008年认识,大约2011年买了案涉房子,房子一直是他居住,也是由他偿还按揭贷款的。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签订协议书时,廖先生已知向女士已婚,双方在明知该项事实的情况下,依然签订以向女士离婚作为条件的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涉协议虽然无效,但法院认为,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向女士是确认涉案房屋是廖先生实际出资的,即廖先生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他只是借向女士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廖先生现在依然实际占用房屋并支付剩余的按揭贷款,并有每月存款还贷的凭条为证。此外,廖先生还提供了向女士发给他的手机短信,短信中,向女士承认自己并未出钱购房。
据此,法院认为,在廖先生要求向女士返还房屋的情况下,后者应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在廖先生名下。至于廖先生主张以向女士名义购买股票的问题,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向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上诉称,虽然自己没有出钱付房子的首付款,但也有交付月供款,而且该房子是廖先生送给她的,他不应该索回。
东莞市中级法院二审后认为,向女士所主张的内容并无证据支持,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双方签订协议时
不具备结婚条件
审理该案的原审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廖先生主张本案为婚约纠纷,但实则应为物权确认纠纷。
法官解释称,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出的事先约定。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为未婚夫妻,按照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的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双方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回彩礼的情况,因而会产生财产纠纷,谓之“婚约财产纠纷”。
根据本案的协议书内容可以看出,在签订协议时,向女士属于已婚人士,而“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不具备结婚的基础条件,自然双方对财物方面的约定不能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因此,根据原告的主张,本案更适宜定性为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物权确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