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寻出走老婆 男子拘禁殴打妻子情人致次日获刑
当事人因非法拘禁罪获刑一年半,并须赔偿3 .7万元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李志金 谢欣然 妻子跟着下属伍某从浙江跑到广东,包工头李某一气之下赶到中山找到伍某,将其强行带到惠州非法拘禁并多次殴打。南都记者昨日获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刑1年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3 .7万元。
受害者被关押至次日凌晨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伍某是老乡,曾一起在浙江省金华市做建筑工,李某是包工头,伍某是李某的下属。2012年起,李某怀疑妻子陶某与伍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2年7月2日下午2时,李某伙同3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来到中山市古镇镇灯饰城旁的候车站,将伍某强行拉上车,然后带到省惠州市陈江镇禁锢。
其间,李某多次让伍某交出老婆,并以伍某的人身安全相威胁,要求其姐伍某艳交人。至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等人将伍某带至陈江镇某新建立交桥下,用木棍殴打伍某的右手和右腿后逃离现场。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伍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2月16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李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法庭上,李某的妻子陶某所作证言称,她是自愿和伍某从浙江来到广东。伍某艳也证实,陶某向她表示过自愿跟伍某到广东找工作。而且被害人伍某也并不避讳他与陶某在一起的事实。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把伍某强拉上车后,拿走了他的手机,并一直对他实施看管,足以证实李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殴打被害人致轻伤的行为,应作为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山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人民币37568.73元。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抗诉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认为判决有误,应以绑架罪判处李某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出抗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改判。中山中院认为,伍某的行为对李某家庭关系的影响和破坏,以及李某犯罪动机也是本案量刑时所要充分考量的情节。鉴于本案事出有因,对李某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中山中院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