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电信诈骗案

21.11.2016  19:41

  中新网广州11月21日电  (索有为 陈云飞 于兵万)手持29张银行卡,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取诈骗款,按取款金额的5%收取提成,在ATM机取款时被当场抓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成犯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被告人李某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满释放后,又曾因吸食毒品被警方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因没有生活来源,2015年初,他决定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充当“车手”,专门为一个名为“金总”(在逃)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取诈骗款,双方约定每提取一笔诈骗款,按取款金额的5%提成。不久,“金总”通过快递寄给李某成3张他人身份证和29张他人银行卡。随后,“金总”通过电话通知李某成哪张卡有多少钱进来,李某成则驾车到附近银行的ATM机取款,扣除提成后再将余款转给“金总”,或将现金交给“金总”指定的人。

  2015年4月17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辖区某银行ATM机附近巡逻时,发现李某成持多张银行卡多家银行多次取款,形迹可疑,便迅速将正在ATM机提取诈骗款的李某成抓获,现场缴获银行卡30张(1张户名为其本人),他人身份证3张,作案手机1台,以及赃款现金人民币40700元。经讯问,李某成对为一名叫“金总”的人提取诈骗赃款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5年1月至4月,四川、福建、江苏、上海、南京、安徽等地的6名被害人先后被冒充亲戚、朋友、领导的犯罪分子所诈骗。经侦查机关调取李某成所持的29张银行卡的开户信息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核查比对,发现其中有4张银行卡账号正是6名事主被诈骗后将款项汇入的银行卡账号,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98600元,银行卡相关交易明细与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自助终端凭条相互印证,但案件中缺乏直接证明李某成具体到哪家金融机构提取以上诈骗赃款的证据。

  2015年12月7日,电白区检察院以李某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6名被害人被诈骗的198600元是否为李某成所提取成了案件争论的焦点。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李某成的辩解理由,认为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到哪家金融机构提取了6名被害人被诈骗的198600元,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电白区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依法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6名被害人被诈骗的1986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因李某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持有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并按对方要求到银行提取诈骗赃款,按比例提成,犯罪故意明显,分工明确,即使案中没有李某成具体到哪家金融机构提取6名被害人被诈骗的198600元诈骗款的证据,但由于其案发时持有6名被害人被骗汇款进账的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为他人成功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因而构成上述系列诈骗犯罪的共犯。该院提请茂名市检察院支持后,于2016年6月7日依法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依法作出上述改判。目前判决已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