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买家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获保护
大洋网讯 昨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并公布多宗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自2018年9月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网购纠纷案件以来,该院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178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最常见的消费方式。白皮书显示,截至2020年2月29日,广州互联网法院累计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178件,审结816件。统计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平均每月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53.33件;自2020年1月以来,平均每月新收案件数增至189件,其中2020年1月新收案件数环比上涨215.49%。
从涉及的商品来看,日用品、食品、虚拟商品在该院已判决的案件中位列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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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案件出现“家庭式职业索赔”
白皮书显示,当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职业索赔”现象突出。“职业索赔”团伙从“问题商品”的发掘、下单购买、安排收货、拆包视频录制、委托检验等,呈现环节清晰、流程明确等特点。个别案件还出现“家庭式职业索赔”,近亲属之间互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职业索赔者”能否认定为消费者成法律灰色地带。
另外,一些电商商务平台的经营者通过刷单炒信的方式虚增交易量。在杨某等6人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中,6名原告以其为被告刷单为由主张被告支付相应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为目的与他人通谋订立网络购物合同,因缺乏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白皮书还指出,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部分消费者也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在吴某与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产生的系列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购买537件商品,其中退货、拒收454件,退货率高达84.54%。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滥用,被告依据其平台规则取消原告“超级VIP”资格、冻结会员账户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此外,部分消费者将消费触角延伸至跨境代购,产生了新的纠纷。跨境代购既有因“人肉代购”产生的纠纷,亦有名为“人肉代购”实为“囤货销售”产生的纠纷,还有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自有“国际”频道购买境外商品产生的纠纷。在此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能否认定为案涉网络购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成为审判难点。
案例
垫付2万元帮人刷单退不回
法院:合同无效不予保护
2019年4月,漫漫公司为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案外人陈某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刷单,漫漫公司需按照交易订单金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刷单报酬,标准约为每刷单10000元支付50元。通过陈某的牵线,刷手组织者李某向漫漫公司介绍了刷手何某。何某遂在某平台创建了案涉交易订单,双方均确认案涉商品未实际发货。何某称,漫漫公司未向其退还因刷单垫付的20000元及支付刷单费,在某平台提出“仅退款”申请。漫漫公司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案外人陈某,拒绝向何某退款。何某诉请:漫漫公司退还货款20000元。
法院认为,何某与漫漫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意思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思,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对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本案中,双方通谋共同实施了刷销量行为,致使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何某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故对于何某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漫漫公司所述向案外人陈某支付款项的行为,与本案何某付款的行为并无二致,二者支出的款项均属于进行非法“刷销量”活动的财物,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将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处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刘文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