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安监规划〔2014〕12号)
粤安监规划〔2014〕12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规划(2011-2015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发改投资〔2012〕611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为做好我省《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的评估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4〕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评估工作目的和要求。开展中期评估工作是推进《规划》实施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通知》(见附件1)、《规划》(见附件2)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安监总规划〔2010〕84号,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3),组织开展本辖区《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对本部门涉及《规划》、《标准》的相关目标指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形成中期自我评估报告。
二、评估报告内容和要求。请各地根据《通知》提出的“评估重点和主要内容”,按照《<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的编制题纲》(见附件4),报送评估报告,并随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调查表(见附件5、6、7)。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规划》实施情况,有关数据要有相关的客观凭证材料佐证,做好被评估和核查的准备工作,不得编造虚假信息。请于7月18日前将书面报告及调查表寄送至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同时将其电子版(Word和excel版)发送到邮箱:[email protected]。本着节约精神,本通知只印发纸质正文,有关附件请到省局网站“公文公告”栏的“通知”中下载。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
划(2011-2015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
总厅规划〔2014〕76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611号)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
4.《<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的编制题纲》
5.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调查表
6.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表
7.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年度投入情况调查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