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男相亲多次找不到老婆 怒告婚介公司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刘一慧 陈亦和 王先生与中山市某婚恋交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相亲多次,却始终未找到倾心女子。王先生为了退费而闹上法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二审宣判,酌定婚介公司向王先生退还一半服务费500元。
1979年出生的王先生为解决终身大事,于2013年8月与中山某婚恋交友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给王先生介绍不少于3位符合条件的女性,如果第一个月内不够,可顺延至下个月。王缴纳服务费1000元。此后,承诺婚介公司先后介绍了4名女性与王先生见面。
根据回访记录:2013年8月31日,杨某某“与其母一起在外面见面,女方满意,男方觉得对方不高”;2013年10月13日,王先生与张某“下午二点在公司见面,对女方印象很好,女方不合适”;2013年9月24日,见面对象为林某某,“晚上八点公司见,男方觉得太胖,不想交谈”;2013年11月29日,见面对象为郭某某,但是王先生有事最终没有过来。
王先生征婚未果,以婚介公司违反合同条款、存在欺诈行为、安排的女生不能满足其征婚要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介公司返还其婚介费1000元。庭审中王先生表示,他要求女方身高与自己相近(1.6米左右),但婚介公司填写了1.6米;在与杨某某、张某见面前就看过她们的资料表示满意不想见面,但婚介公司极力推荐;而林某某、郭某某的资料之前他都没有看过。王先生认为,婚介公司无法保证提供足够符合征婚要求的女性又签订合同,本质就是欺诈。对此婚介公司则表示:关于登记表中填写的身高要求是对王先生的身高作出评估以后填写的,所有的资料都是王先生看过之后才签名的。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婚介公司虽主张向王先生介绍了4名与其择偶要求基本相符的女性,但王先生实际上没有和林某某、郭某某沟通见面,故法院认为婚介公司对于林某某、郭某某的介绍未尽“牵线搭桥”的义务。综上,酌定婚介公司向王先生退还服务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