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6〕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8日
省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
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结合省属国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鼓励国有资本主动与社会资本合作对接,坚持市场运作,开门处置,立足盘活,减少流失,把握好安置职工和处置债务两个关键节点,用2-3年时间打好全省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攻坚战,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用3年左右时间,充分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完成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实现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发展质量,发展壮大省属国有经济。截至2015年12月31日,省属关停企业383户,占企业总户数的13.82%。其中,能提供资产负债情况的企业185户,涉及资产42.48亿元、负债58.32亿元,在职员工101人,退休人员1146人;特困企业385户,占企业总户数的13.89%,在职员工13093人,退休人员9616人,亏损总额29.87亿元。两类合计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共768户。
出清重组“僵尸企业”目标如下:
——到2016年底,省属关停企业基本出清,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有价值资产得到有效处置。实现180户以上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较2015年减少50%以上。
——到2017年底,省属特困企业基本脱困。逐年滚动排查,减少亏损源。实现250户以上特困企业脱困,亏损总额较2015年减少70%以上。资产负债率显著下降,盈利水平稳步提高。
——到2018年底,省属国有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国有资本70%以上集中到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行业,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
二、分类处置省属“僵尸企业”
坚持分类施策、因企制宜、精准处置,采取“两个一批”加快推进关停企业出清,“四个一批”加快特困企业重组:
(一)关停企业。
——兼并重组一批。对仍存在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
——关闭破产一批。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后实施关闭破产。
(二)特困企业。
——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资本运营做实一批。对具产业价值或前景的企业,以当前推动优质资产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为契机,围绕上市主体的资产、市场方向和发展规划,直接纳入上市资产范围;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委托给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和能力的国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择机注入上市公司。
——创新发展提升一批。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但因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实施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通过鼓励企业实施创新驱动、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关闭破产退出一批。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政策支持为辅,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实施关闭破产退出,成熟一个,退出一个。
三、处置省属“僵尸企业”的工作步骤
省属国企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实施,公开透明操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一)出清关停企业。
——核实情况。省属国企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关停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有风险、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2016年4月底前完成)
——制定方案。省属国企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选定关停企业的出清方式,制定出清方案,经省属企业董事会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组织实施。各关停企业的出资主体根据省属国企批复,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资产处置。省属国企将关停企业统一集中托管到省股权托管中心,根据关停企业的报表和资产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通过资产拍卖、产权置换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对关停企业进行处置。(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重组特困企业。
——核实情况。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特困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有风险、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2016年4月底前完成)
——制定方案。省属国企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按照特困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制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创新发展或关闭破产的重组方案,经省属国企董事会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组织实施。各特困企业的出资主体根据省属国企批复,组织实施特困企业的重组。其中,2016年12月底前,完成180家以上特困企业的重组;2017年6月底前,再完成150家以上特困企业的重组;2017年12月底前,再完成55家以上特困企业的重组。(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吸引社会资本优化重组省属“僵尸企业”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僵尸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产权多元化改革与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省属国企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一)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工作。除因集团战略发展确需保留或置入其他省属国企主业外,与集团主业配套不紧密、缺乏行业竞争优势、无法有效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非主业企业,可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形式由社会资本控股经营。
(二)积极探索企业员工持股。鼓励特困企业的职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对公信力强的经营管理团队参股、发展前景好且风险可控的企业,国有股东可通过有偿融资、担保等方式帮助企业筹集初期的急需资金。
五、依托省股权托管中心集中处置省属“僵尸企业”
以省股权托管中心为专业化处置平台,集中实施关停企业出清和受委托特困企业退出,规范操作,实现处置阳光化、效率最优化、效益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在省国资委统筹下,省股权托管中心主要负责以下工作:——签订委托协议。与各省属国企签定《委托协议》,明确托管范围,约定各方权责义务。
——建立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关停企业信息系统、托管系统、分析系统。将符合条件的关停企业信息纳入数据库。
——配合制定方案。针对关停企业的不同情况,配合省属国企研究制定产权转让、资产置换或打包拍卖、关闭破产清算等处置方案。
——协助解决问题。加强与法院、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配合省属国企研究关停企业出清涉及债务、欠税、涉诉、工商注销等问题解决办法。
——出清关停企业。属于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的,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内部决策和进场交易等程序;属于关闭破产清算的,妥善安置职工,成立清算小组,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追收和债务清理,出具清算报告,办理税务和工商注销手续。
特困企业重组中实施出清退出的,参照关停企业出清办法交由省股权托管中心集中处置。
六、利用基金平台推动省属“僵尸企业”处置
恒健控股公司作为省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推进省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稳妥有效”的原则,在“四个一批”企业的重组转型中发挥资金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治理等作用。
——对兼并重组类、创新发展类企业,基金平台作为引导资金,募集社会资金注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持有企业股份,并会同相关省属国企设计退出路径。
——对资本运营类企业,由基金平台筹集部分资金注入,并持有企业一定股份。
——对破产清算类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再就业等费用按规定优先从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中解决,或由企业出资人、并购整合后的新企业主体解决;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七、完善配套政策
省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对接、职工安置、财税支持、涉诉、工商注销等政策,及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一)推动资产处置。对纳入省股权托管中心托管的“僵尸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经批准后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办法执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法院、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二)做好职工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出台职工安置政策指引,合理确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确保社会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有效处理债务。省属国企为责任主体,按照“批量处置,整体退出”的思路,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的债务、或有负债、欠税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已履行清算等规定程序的“僵尸企业”,可采取集中注销、批量破产等措施,不再追溯承担清理企业的连带责任。(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法院、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国资委)
(四)争取税费优惠。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兼并重组后,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情况下,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已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对相关企业给予适当支持。(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国资委)
(五)关闭破产清算。省、市、县法院和工商局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关闭破产清算、工商登记注销问题。(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法院、省国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六)完善支持机制。支持特困企业通过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各地市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特困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金融支持。(省经济与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国资委)
八、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各有关部门、省属企业要把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省政府建立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省国资委为牵头部门,省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国资委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依托省股权托管中心和恒健控股公司两个专业平台,强化督导,加快推进省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指导企业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省属国企承担省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精干力量,制定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有序操作。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和促进国资结构优化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国资委要督促省属各企业对国有产权转让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须公开征集合作意向方,公平透明引入投资者。加强资金、土地、物业、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正面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以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员工理解、参与、支持改革,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加强督查考核。省属企业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国资委汇总报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视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设定专项考核指标,列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体系,对处置不力的省属企业在业绩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中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