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
07.03.2016 12:53
本文来源: 气象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审批对象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修正)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八条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
2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
3 |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修正)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
4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 事业单位、企业 | 无 | |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 ||||||
5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
6 |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 事业单位、企业 | 无 | ||
7 |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初审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八条第三款: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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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2016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