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所长伸手向小卖部捞钱

31.05.2014  10:49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原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所长、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巡警大队政委王景臣,在任看守所所长期间,为行贿人包揽看守所小卖部的供货业务提供方便,受贿58万元。近日,广东省高院对王景臣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汕头市中院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省高院查明,王景臣于2003年11月开始担任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所长。2004年,该所负责管理在押人员小卖部的王某某(已判刑)选定了唐某某(已判刑)作为小卖部的供货商。2006年5月,唐某某为包揽小卖部的供货业务,要求王某某帮忙找看守所领导签订采购合同,承诺每月将利润的一部分分给王某某,并交给王某某现金1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王某某找到王景臣提出该要求,王景臣于同年6月30日代表宝安区看守所与唐某某的宝安区西乡鸿运商店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采购合同。事后,王某某送给王景臣现金8万元。该合同到期后,王景臣又于2007年6月30日与唐某某续签一年的采购合同。

  2008年1月,王景臣以借款名义向王某某索取钱款。同月25日,王某某向王景臣的银行账户转入20万元。王景臣一直未予归还。

  2008年底,唐某某为取得向宝安区看守所小卖部的长期供货权,交给王某某现金30万元,要求其用于疏通看守所的内部关系。后王某某向王景臣提出签订长期采购合同的要求,王景臣于同年12月1日代表宝安区看守所与唐某某的深圳市盛唐百货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采购合同,王某某事后分三次送给王景臣现金共计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