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常回家看看”的陈红被前夫告 回应军人经商
春节临近,那首《常回家看看》又要响荡在大街小巷了,而这首歌的演唱者——军旅女歌手陈红却因为与前夫的股权纠纷而被告上法庭。2月2日下午,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旁听了这场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的官司。
除了涉及曾经显赫一时京城汽车销售王牌的亚之杰公司的股权纷争外,这段破裂婚姻的背后,还牵出陈红是否能以军人身份经商、陈红与前夫李军以及当年著名女主播沈星的三角恋情等,如同现实中的一场“豪门恩怨”。
陈红与前夫法院打官司。
今天的案子,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要从2014年3月说起——有知情人士爆料歌手陈红已经办妥了离婚手续,前夫李军正是2013年8月强闯主播沈星香闺的内地富商。
后陈红经纪人证实此事,并表示两人属和平分手无财产纠纷。他透露,前夫“出轨”陈红一直被蒙在鼓里,也是从媒体才知道这一消息。而两人离婚前,李军曾试图挽回,并懊悔痛哭称“一切都是自己作的”。据了解,两人离婚后,儿子归陈红抚养。
2015年6月29日下午,新浪加V的微博“亚之杰 投资 集团董事长”李军发微博《我用二十年的血与泪"成就"了军旅女歌手首富-陈红》,文中回顾了其与陈红种种恩怨,并提及其在法院起诉了前妻歌手陈红。
在微博中,李军晒出——
曾经美满的婚姻
曾经快乐的家庭
最终劳燕分飞
最终劳燕分飞
李军起诉称,他与陈红原是夫妻关系,后双方基于离婚的原因,于2014年3月3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陈红。
《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条款约定:“甲方李军(原告)同意上述公司的其享有的股东权及经营、管理权全部授权给乙方陈红(被告),且不得单方撤销……”。
在李军的微博中,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发现,双方离婚协议书也涉及了股权方面内容
李军在诉状中指出,双方订立合同时,他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而目前担任海军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的陈红是大校军衔。
李军表示,鉴于上述禁止性规定,他不同意由陈红经营、管理公司,但陈红趁不他在公司之际强行取得了公司的印章、证照,并实际进行了经营、管理活动。
李军还委托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公司内一些有自己签名的文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名字并非李军本人所签,李军认为是陈红伪造自己的签名。
李军还在朝阳法院起诉陈红伪造股东会决议签字。
李军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相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认定无效合同的情形,且在司法实践中亦有现役军人因经商判令所订立合同无效的现成判例。陈红作为军官明知其行为违反了军法,仍一意孤行从事经营活动。
李军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条款无效。
李军代理律师表示:
这是较为罕见的以现役军人不得经商为法律依据提出的股权诉讼。
2月2日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股权纠纷案。陈红与李军均没有到法庭参加庭审。李军妹妹代哥哥出庭应诉,据她表示,哥哥目前人在美国,因为亚之杰的股权纠纷和目前的经营状况,整个人精神都不是很好。
李军方面就此案向法庭递交了41份证据,陈红方面则首度对此事进行了回应——
陈红代理律师表示:
李军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状中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条款是一个授权条款,即李军将相关权利授予陈红。《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相当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此外陈红获得授权后,并没有亲自经商的行为,李军方面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在法庭上,陈红律师递交了两份证据。在法庭询问后,由于要对李军方面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庭外追访 纷争后“亚之杰”风光不再
陈红与前夫所争夺的股权纷争,属于曾经叱咤北京的汽车经销商——“亚之杰”。
公开资料显示,2000年左右,亚之杰公司便成为一汽-大众奥迪品牌华北地区最大的特许经销商。
据 亚之杰的员工回忆说,在10多年前,汽车销售还是卖方市场,当年曾有两个车主为争夺一辆汽车在销售现场大打出手,最后竟生生将两人所争的新车前挡风玻璃打 得粉碎的场面,而当年想要一辆全新的奥迪,基本全款交齐后,也要等上两三个月才能提车。亚之杰发展鼎盛时期,曾经陆续建立过亚之杰广告公司等九家公司企 业。
这家公司现在的情况,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在庭外进行了了解。
李军的妹妹李女士说,李军与陈红离婚后,由于陈红经营不善,目前亚之杰的市场份额大量缩水,奥迪也不再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公司之前员工800余人,目前只有4、500人,核心管理层基本离职。
而陈红的代理人则表示,亚之杰公司风光不再的主要是因为当时的主要投资人李军在香港有犯罪记录(沈星事件),因此亚之杰的信用级别被 银行 调低,客户不再与亚之杰合作。
双方各执一词,但无论如何,如今的亚之杰已经今非昔比了。
法律解读 股权这块蛋糕,给了就是“覆水难收”?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分析说,夫妻间的赠与,有的时候会与股权转让的形式体现——双方将股权对价,但是并不实际支付相应的价款,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诉讼纠纷,法官会先确定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是股权转让形式的赠与?还是单纯的股权转让?
就李军与陈红的案件,首先就需要确认双方的行为到底是转让还是赠与。
如果是转让:那么签订转让合同后,陈红向李军支付转让款之后,陈军就有过户的义务,正常情况下李军是不能撤销的。此时如果李军不配合办理股权登记,那么陈红可以起诉李军,要求办理股权的过户。如果法院判决后李军仍不配合办理,陈红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从工商行政机关进行变更。
如果是夫妻间赠与:那 么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当时陈红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那么李军和陈红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 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是也有一定限制,比如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 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还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按李军的说法,陈红强行取得公司经营权,并在此过程中,冒充李军签字,行使对公司的管理。如果这个说法属实的话,那么冒用李军的名义办理股权变更的,变更股权手续显然不合法,李军有权撤销赠与。
如果签名伪造,李军还有一个维权的方式,可以起诉工商局。因为在办理股权变更过程中,工商局所依据的文书,不是李军的亲笔签字。
有的时候赠与合同还会附有条件,那么只要受赠人不履行这些条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有一个时间限制,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或者撤销原因时起算,一年之内,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新京报记者 王巍编辑 张太凌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