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原高管陶玉春案二次开庭 当庭认罪愿全额退赃

14.09.2016  02:10

  中新网广州9月13日电 (索有为 韦磊 简智伟)广东省人民检察院13日通报,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委书记陶玉春案12日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陶玉春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并真诚悔过,并承诺退还全部涉案赃款。

  记者了解到,陶玉春生于1962年3月,山东省日照市人,曾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香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后成为中石油深圳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年9月开始任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

  检方指控,2002年至2011年,陶玉春先后利用其担任多家国有企业总经理、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贪污侵吞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为亲友公司非法牟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涉案金额超过3亿元。

  贪污罪 房产、股份都可以拿来私分

  2004年,陶玉春为逃避监管,继续掌控国有全资持股的青岛石油实业公司(下称“青岛实业”),指示下属注册两家新公司。然后将深圳技开和中油器材等持有的“青岛实业”股权转给新公司,最终“青岛实业”三大股东均成“空壳”,“青岛实业”仍由陶玉春实际控制管理。2008年“青岛实业”在关闭注销过程中,本应将包括价值1661.52万元的青岛市崂山区澳门花园8套房产在内的全部资产上交深圳石油公司,但陶玉春决定将8套房产与孔某、常某(均另案处理)等8人私分。

  陶玉春还同意无偿转让并私分国企持股。2007年,经陶玉春同意,青岛实业公司将持有临沂中孚公司60%股份中的30%股份无偿转让给临沂中孚公司3名高管进行私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3人并未实际支付股份转让本金900万元,也未与青岛实业公司签订任何借款协议。

  此外,中油器材公司在办理注销清算阶段,陶玉春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做假账方式套取深圳泰宁花园一套价值84.478万元的房产,并无偿转让登记到公司一员工名下。

  受贿罪 关照他人谋利非法收受1600万元

  2001年至2002年,陶玉春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深圳技开公司与王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临沂罗通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做“干粉”生意,帮助罗通化工公司非法获得差价利润1924万多元。王某为感谢陶玉春关照,将1600万元分两笔通过罗通化工公司账户,汇往陶玉春胞弟陶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

  从该账户上,陶玉春妻子苏某分51次取走255万元,外甥女取走20万元,胞弟陶某取走7万多元,转入证券市场保证金专户400多万元,转入陶某个人账户208万余元购买房产,该房产后转让给陶玉春。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安排胞弟公司介入生意赚取近3000万元

  陶玉春得知江苏一家公司可以生产油田器材,故意不直接与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而是安排其胞弟陶某控制的5家空壳公司介入深圳技开公司和青岛实业公司等国企与货源厂家之间的采油原料器材交易环节,从江苏公司买入相关器材,然后高价卖给深圳技开公司和青岛实业公司等国企,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共计2948万多元。

  滥用职权罪 重大决策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32亿元

  2005年底,陶玉春参与了深圳石油公司关于增资海南中油深海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深海养殖等项目的董事会决策,上述事项均未报请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批准。该项目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大幅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1.99亿元。

  2010年9月,陶玉春未经集体讨论,也未按规定向其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报告,违反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擅自批准豁免中山镇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的方案,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295万多元。

  在本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除了为亲友牟利一项之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均遭陶玉春当庭否认,称“都是董事会决议,自己只是参与决策。”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及对其犯罪行为的当庭询问,陶玉春说的最多的就是“记不起来了”、“这个我不清楚”、“具体事情都是手下人办的,我并没有参与。

  第二次开庭中,陶玉春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陶的亲笔供词和退赃证据。陶玉春也当庭落泪悔过。他对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逐项做了有罪供述。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陶玉春当庭宣读了悔过书,认为自己辜负了党的培养和组织的信任,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他还表示对涉案赃款全部退还,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均不上诉,恳请法庭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