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5〕24号)
粤安监管一〔2015〕2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行政审批和执法
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是我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期满延期换证工作高峰期,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严肃审批和执法纪律,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规定,对以下新建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4)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5)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6)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7)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2.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工作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完成后,要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规定,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加强矿山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开展矿山职业卫生监管调研和摸底,制定相关制度,强化矿山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矿山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5.严格许可条件。各地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要落实责任人,严肃审查纪律。矿山企业取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
6.依法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特别是有群众信访投诉的矿山,要严格审查。
7.主动公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6个月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名单,并及时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周期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在有效期内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到期后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将注销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需重新领证的,按新办矿山程序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期间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的,可将延期、变更事项一并办理。
三、强化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9.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尾矿库的日常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10.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建立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非煤矿山执法计划,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探索建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工作体制机制。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