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律研讨会:如何打响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
【21C N聚投诉 2014年12月19日 报道】 福喜过期肉事件,高速公路延长收费事件,兰州水污染事件……这一系列涉及范围广、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也损害了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中,如何保护消费者?如何约束与惩罚侵权企业?
2014年12月19日,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以及《消费者报道》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中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如何破题?——‘消费公益诉讼’法律研讨会”在广州举行。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法学界、律师界、媒体界及消费者的代表共同分享了现阶段消费公益诉讼面临的形势、探讨后续发展的方向,希望能够共同推进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进程。
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解决了消费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的问题。不过,新消法实施已过半载, “中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何时能够打响,仍属未知。
中国的消费公益诉讼“突破口”在哪里?
今年7月曝光的“福喜事件”,是继新消法出台后侵害大众消费者的典型案例。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上海福喜索赔,也可以向销售产品的餐厅索赔。但这仅仅是“理论层面的维权”,消费者在实施索赔取证时面临诸多困难。个体维权成本很高,受损害后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而经营者违法成本低,继续非法获利,这在消费领域现象屡见不鲜。
同样的,“大众汽车召回”、尼康“黑斑”之痛,还有至今记忆犹新的“三聚氰胺”和“苏丹红”事件,都是侵犯群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受侵害的消费者都没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消法赋权给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新消法对于公益诉讼并未具体化和细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益诉讼的贯彻实行。如何从法律层面降低消费者维权难现状,提高可诉性,成了新消法的崭新课题。
哪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适合提起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及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消费公益诉讼请求如何确定、诉讼费用如何缴纳,如何承担,受益人、赔偿方案如何界定?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何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吴景明,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邢益强等嘉宾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与会的还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代表,还有来自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等各级消委会负责人,以及近百位职业律师。
可以预见,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的诞生,将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程中的划时代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