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女”7天敲诈4车主牟利1万元

19.01.2015  16:02

  梅州网讯  仅仅7天时间,一女子故意骑自行车假装被撞倒成功敲诈4名小车车主,牟利1万元。近日,该女子小夏被梅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去年“五一”期间,胡先生带家人自驾出行。当行驶至梅城沿江路上坡路段时,由于前方车辆时快时慢,胡先生便从左边慢速超车,但忽然听见车尾有响声。胡先生赶紧停车,发现车后不远处倒下一辆黑色自行车,旁边蹲着一个20岁左右的女孩,用手捂脚一直喊痛。他和妻子马上扶起女孩,并询问是否受伤。女孩强烈要求去医院,并打电话“报警”。一名自称110报警中心的男子在电话中表示,交警处理将产生不少费用,建议他们私了。随后女孩又拨通其“叔叔”的电话,“叔叔”用粤语也对胡先生提出私了的建议,并要求他赔偿1万元。胡先生当即拒绝,他思前想后,觉得女孩可能是“碰瓷党”,于是自己报警。

  经交警调查,这位女孩小夏与之前发生的多宗交通事故的案情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均一致,有“碰瓷”嫌疑。原来,出生于韶关的小夏,2014年4月24日通过网上认识的朋友介绍来到梅州“找工作”。来梅后的7天里,她先后4次故意骑自行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然后要求车主扶其上车送医院检查;在车上,她又拿出手机打电话给自称是其叔叔的一个男子,以报交警处理、不赔偿就闹事等各种理由要挟车主,向车主索要赔偿金,勒索了4名受害人共计10000元。为此,交警将其移送派出所。

  梅江法院认为,小夏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被判刑。法官提醒,遇到“碰瓷党”,要及时报警,并注意识别碰瓷者“报警”后前来的人员身份,对于“建议”不要报警者更要提高警惕。同时,要提高警惕,想办法留住目击者,切勿私自移动现场,保留证据;夜间发生事故时,确认安全后再下车处理。此外,一定要送伤者到医院检查,并尽快通知车辆的投保公司,保管好相关票据和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以便减少或避免自己的损失。(曹彦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