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保局发布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大洋网讯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医疗费用(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将纳入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了。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医保局获悉,该局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据悉,和现行政策相比,新规将就医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修订,同时简化了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的手续。据介绍,该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再办转院手续
在就医管理方面的修订内容,主要是将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医疗费用(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同时,简化住院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的手续。
据悉,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医疗费用(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在住院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的情况,办法称,住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参保人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异地就医参保人新增临时异地享受住院待遇
据悉,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
广州市医保局表示,针对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原有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急诊、学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等异地就医之外,增加了临时异地就医,明确参保人员因病需异地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享受住院待遇。即允许全部参保人办理临时备案后,可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费用,参保人异地住院更加便捷。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这部分人群,取消“分支机构证明”和“劳务派遣许可资质证明”,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或资质证明可用书面承诺替代。将办理长期异地就医需提供的多项单位证明材料简化为承诺材料和辅助材料;删除办事材料中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内容。并且针对不同异地就医情形,放宽原有设置条件。
个人账户管理变化
●参保人死亡,家属申请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手续。办法规定,家属可凭参保人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申办人身份证及书面申请申办,取消原办法中还需提供死亡人员继承人信息的公证书或法律文书。
提醒: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没有申领其个人账户余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截至上月末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批量扣回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参保人的合法继承人仍可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取该笔资金。
●退休前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申请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证明材料在出国定居永久居留或长期居留相关证照之外,增加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相关证照材料。
(记者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