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

17.06.2014  13:54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6月17日讯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近期福建省新修订出台《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对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政策作出简政放权,简化了繁琐管理,减少了审批环节,注重对企业服务与指导。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行政许可法原则,二是贯彻简政放权原则,三是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原则。修订后总条款减少一半,原2002年公布施行的《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批准和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突显简政放权的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对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一是突出林业部门对企业服务与指导。将原林业部门包办式管理转为服务指导,企业木材进出仓台账改为报备制,林业部门只对原料来源的合法性进行抽查。
      二是放宽批准权限。原批准权限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工木材年消耗折合材积不足2万立方米的,设区市2万以上,其中5万以上还需先提出消耗森林资源可行性意见,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准。现分为经营和加工两类,其中木材加工类《批准书》分级批准:加工木材年消耗林木蓄积不足5万立方米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5万(含5万)立方米以上报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不再具体审批。
      三是取消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审制度。2014年3月1日起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取消企业年检制度,参照此办法,我厅相应取消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审制度,改为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四是取消涉及环保、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原办法涉及环境保护、消防管理职责不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许可法》精神相抵触,本次修订给予取消。(福建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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