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租金优惠信息,骗取承租人钱财……该当何罪?
大洋网讯 租房市场上,承租大量房屋后,以“二房东”的身份再将这些房屋转租给他人......近年来,这样的房屋租赁公司日益增多。倘若虚构一系列公司优惠政策,向租户收取租金并据为己有,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记者8日了解到,广州黄埔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9年2月10日,黄某入职某投资公司,先后担任销售员、管家等职务,负责在线上更新房源、带客看房、介绍房源、签约等,以及接待租客、盘点物资、处理租客投诉、公寓维修管理、财务核对等。
2020年2月至11月,黄某利用其担任投资公司销售员、物业管理员(管家)的工作便利,向其分管辖区的承租人虚构投资公司规定一次性缴纳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租金可以打折等事实,共计私自收取阳某等89户承租人租金46万余元。
此后,黄某除将部分款项用于代承租人每月交租金共计15万余元,返还承租人7990元外,将余款30万余元用于个人花费。
案发后,投资公司为了维护公司信誉,认可了黄某与涉案承租人私下签订的租金打折的合同,向其上一手业主(出租人) 代偿了涉案承租人应当交纳的租金。
黄埔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结合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据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还是诈骗罪,曾有争议。
何为挪用资金罪?是指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何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件中,被告人黄某隐瞒真相,诱骗多名承租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私自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直接侵犯的是涉案承租人的财产利益,而非公司利益。
虽然投资公司代偿了涉案承租人应当交纳的租金,但是并不改变案件的性质,应以行为人实行犯罪行为时的性质对案件进行定性。被告人黄某骗取的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其主观上有无归还投资公司资金的意图在所不问。
为此,黄某构成诈骗罪。同时因投资公司已向出租方代偿租金,涉案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本案中已不再具有财产损失。因此,法院突破传统观点,判令将被告人黄某在本案中的诈骗违法所得30万余元退赔给投资公司。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埔法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