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1.06.2014  0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有效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是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落实,加强调查研究的力度,对影响退税进度的因素,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予以解决,要切实提高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效率,对按规定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税,要及时审批和办理退库手续。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开展发函、回函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质量和效率。要提高发函的针对性,减少涉及小额退税款的发函数量。回函要明确无歧义。 
  (三)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税务系统内、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实施出口退税相关电子信息自动传输,认真做好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 
  (四)当出现出口退税计划不足时,要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申请追加计划。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 
  (五)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对重点地区进行“加快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的专项督查。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自查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辅导工作,可以探索使用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技术进一步拓展出口退税服务,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政策变动信息,确保把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二)持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使企业能够根据退税情况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收取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加快申报进度。 
  (三)积极落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政策,密切关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税情况,根据电子商务特点,探索创新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为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严格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及时跟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三、进一步落实外贸税收政策,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准确地落实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二)边境地区税务机关要帮助边境地区用足用好边境贸易税收政策,完善相关管理举措,真正发挥边贸政策“兴边富民”的作用。 
  (三)继续做好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启运港退税试点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工作,已开展上述试点工作的地区要抓紧做好试点工作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和强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防范打击骗退税行为,营造健康外贸环境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是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构建竞争公平、秩序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环境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国家根据准确的出口数据进行宏观调控决策,确保国家财税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力度。 
  (一)严格执行岗位监督制约制度,合理配备人员,按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不得擅自做出与现行规定相悖的决定。在执行中如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问题,要逐级向税务总局书面报告,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二)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预警监控和分析评估指标,建立相互印证、相互交叉的立体预警评估网络体系。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税务总局。 
  (三)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完整、准确、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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