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将助推依法行政

17.04.2015  12:05

本报报道,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对此,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表示,该院于今年年初就已经实行立案登记制,从效果上看,老百姓打官司方便了,对法院来说案件并未出现喷涌的状况,而立案登记制中承受最大挑战的将是行政机关。

法院进行立案登记制改革,针对的主要是司法实践中的“立案难”的问题,而公众一直以来对此反映强烈。之前法院受理案件时,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时性审查,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实践中,一些法院实际上将本应该在诉讼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前置到受理阶段处理,有的甚至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能“自证胜诉”才予以立案,这完全颠倒了诉讼逻辑,公民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门槛被人为抬高,公民诉权受到压制。

而本土化政治关系中的种种因素,更使立案审查制成为一些法院选择性立案的工具,进一步加剧了“立案难”现象。一些法院为保证年度结案率,而拒绝在年底立案,或者将一些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的棘手案件拒之门外。更严重的问题是,在行政权力不当干预下,一些“民告官”案成为一些法院拒绝立案的重点。对此,陈斯院长说,“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长期以来为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所困”。

法院受理案件门槛高造成“立案难”,而当事人寻求司法诉讼途径失败,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转而走向信访、上访等途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公信力也无形受到影响。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每年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达到400万至600万件,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

此次以立案登记制取代审查制,就是要将诉讼受理尽力从其他影响因素中挣脱出来,解决诉讼“开门太窄”以及杜绝连带引发的社会问题。在新的立案登记制中,“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然并不是说没有任何立案审核、任何案子都要受理,而是说,以一般形式性核对取代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意见》予以明确列举。这表明,立案登记制对诉讼受理仍是有限放开,但放开的口子比审查制更大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相关案件将增多,但同时,因为依然有形式审核,而且明确了对虚假诉讼、滥诉的惩罚措施,所以,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法院受理案件并不会呈现激增。

立案登记制进一步打开诉讼之门,公民诉权得到保障,其中一部分当事人的纠纷获得司法解决,客观上有利于缓解信访、上访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重要的是,随着受理范围扩大,作为立案审查制下“立案难”的一个重点,一些“民告官”案将进入诉讼程序,对于一些行政机关来说,虽然要面对一定挑战,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实际上也是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的一个契机,如果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一些案件保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无疑会反过去助推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