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签协议约定“分手费” 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30.12.2015 16:33
本文来源: 广东大洋网
昨天19:20,微信网友“大江东”发朋友圈: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2005年上半年,建德的章先生认识了因车祸丧夫的戴女士。两人当时都是四十来岁,彼此也挺满意的,于是同居在一起。
2005年9月,章先生想和戴女士结婚,但戴女士说自己的儿子不同意。为了日后有个保证,双方签了一份协议,约定虽然不登记结婚,但双方依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擅自离开,就要以工资的名义每年支付5000元。
今年3月,章先生因肺癌住院。出院后,章先生感觉戴女士对自己开始疏远。到了9月,戴女士委婉地“劝说”章先生回老家休养。
章先生认为,戴女士这是下逐客令,于是提出支付10年工资,5万元。戴女士拒绝付钱,今年11月,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昨天,建德法院梅城法庭调解审结了本案。法院认为,同居关系在我国法律上不予保护,章先生与戴女士签的协议,目的在于维系终身同居关系,否则要进行补偿。内容上限制了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利,因而该协议无效。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分手费案,章先生索要的5万元“工资”,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分手费”。因为我国法律未对分手费作出规定,大多数法院对起诉要求支付协议约定的分手费案件,均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予以驳回。
但考虑到在同居期间,章先生帮助戴女士抚养儿子,同时章先生身患癌症,从情理和人道主义的角度,戴女士应该对章先生予以帮助。最终,经法官调解,戴女士同意给章先生经济帮助款1.8万元。
本文来源: 广东大洋网
30.12.2015 16:33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廉洁文化建设主题影片
本站讯 根据2023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社会科学院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老专家座谈会
本站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