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08.07.2014  10:14

  省政府官方网站7日发布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享受、基金管理及监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参保人可在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中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

   在全国基础上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精神,在原规定的政府缴费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基础上,调整提高了政府对城乡居保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省人社厅负责人告诉南方日报记者,《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提高了政府补贴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城乡居保参保人,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金额,并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缴费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多缴多补、多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从而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上述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目前,广东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广东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三角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出国出境定居仍可按规定领养老金

  《办法》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办法》对参保人出国或出境定居的情况也作了相关规定。根据《办法》,参保人出国或出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出国或出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人员将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需继续缴费,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按照《办法》规定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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