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行申字第87号

25.09.2014  18:5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4)粤高法行申字第87号

刘育宏:

你因诉兴宁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梅中法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二手房登记变更过户手续程序。2.撤销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增设无法律授权的附生联座成就无效的条款的答复函(三),按《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征收税项。3.依法交还公民被利用权力制定违法登记程序被绑架征缴以存档为由的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

1.关于你请求撤销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的二手房登记变更过户手续程序、撤销兴宁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函(三)并按《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征收税项的问题。本院认为,你在本案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兴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你房产登记程序违法、要求返还土地使用证、取消被告的评估收费、诉请被告赔偿你的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并没有针对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的二手房登记变更过户手续程序以及兴宁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函(三)提出起诉,因此,你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出的上述两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本院对你的该两项申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2.关于你请求返还《土地使用证》的问题。本院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本案中,兴宁市房地产管理局接到你提交的房屋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发现你未能提供原房屋产权人兴宁市宁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原房产证(已遗失),遂向你释明并告知你应先行办理公告原房产证遗失声明,公告期满后方可补办原房产证,之后才能根据补办的原房产证办理房产变更过户登记。原房产证遗失声明公告期满后,兴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你补发了两证合一的原《房地产权证》(房产、土地两证合一),并将原《土地使用证》及时进行归档管理。兴宁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做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因为补发的原《房地产权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两证合一,故兴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你补发了两证合一的原《房地产权证》后,将原《土地使用证》及时进行归档管理并无不当,且不影响你凭补办后的原《房地产权证》办理房产变更过户登记,将本案涉诉房产登记过户到你名下。因此,你要求兴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返还《土地使用证》的主张,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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