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217号

25.06.2014  13:5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博格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777号鲁能星城一街区1幢3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定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聪,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丹,省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军、邓凯,均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重庆博格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格纳公司)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185号行政判决。博格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作出珠横新规土通知[2013]22号《关于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补偿的通知》,通知博格纳公司,该局拟收回博格纳公司位于珠海市横琴口岸服务区N2、N3地段两宗地,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0052763和粤房地证字第C0052764。

2013年7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收到博格纳公司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博格纳公司分别对“珠海市人民政府”及“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1、确认珠海市人民政府擅自更改规划变更申请人合法继承该土地使用权权益行政程序和实体依据违法;2、撤销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珠横新规土通知[2013]22号《关于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补偿的通知》。同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3]67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博格纳公司,如认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行为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给博格纳公司。博格纳公司不服该告知书,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3]67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2、责令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博格纳公司行政复议申请。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以及现行有效的国函〔2005〕95号《国务院关于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规定:管委会是横琴的行政管理机关,是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横琴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本案中,博格纳公司不服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珠横新规土通知[2013]22号《关于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补偿的通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粤府行复[2013]67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博格纳公司依法应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不违反上述规定,且该告知书依法送达给博格纳公司,故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上述告知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驳回重庆博格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博格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博格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否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编办)正式批复效力,认定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为珠海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错误。中央编办是国务院的机构,2009年11月11日作出中央编办复字(2009)162号《关于设立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正式批复同意设立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明确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规格为副厅级。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格性质应以新中央编办最新批复和专项审批为准,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公开(2013)6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广东省人民政府也明知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其自身派出机构,并明确中央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未对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规格等进行调整。一审判决援引国函(2005)95号《国务院关于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该文号不存在,一审判决也无日期。因此,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博格纳公司不服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为法定唯一复议机关。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185号行政判决;2、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行复(2013)67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3、判令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博格纳公司与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征收纠纷行政复议申请。另二审时补充上诉认为:一、一审法院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错误。二、一审法院故意遗漏对博格纳公司提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单一审查选用广东省人民政府提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错误。

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书面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二、粤府行复(2013)67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博格纳公司如不服珠横新规土通知[2013]22号《关于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补偿的通知》,应以批准机关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其派出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以及国函〔2005〕95号《国务院关于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规定:“管委会是横琴的行政管理机关,是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横琴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珠横新规土通知[2013]22号《关于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补偿的通知》,博格纳公司不服该通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粤府行复[2013]67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博格纳公司如认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行为违法,应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妥。原审判决驳回博格纳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博格纳公司上诉主张,根据中央编办的相关批复,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为法定唯一复议机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复议告知书,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其对珠海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在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的隶属关系问题上的规定不一致,本案广东省人民政府选择适用国函〔2005〕95号批复作出被诉告知行为并无不妥,实践中珠海市人民政府已受理过不服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也不影响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博格纳公司上诉请求改判的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博格纳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俊盛

审    判    员      杨雪清

代理审判员      方丽达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晓文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推进共建粤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委部署干部监督工作
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机制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 日中国广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