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纳税人享契税优惠无须再提供唯一住房证明啦

13.11.2015  13:09

纳税人享受契税优惠无须再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啦。日前,记者从东莞市地税局获悉,东莞市地税局联合市房管局建立健全了住房信息共享机制,取消了东莞市房管局为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做法,简化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流程。

新规1 享受契税优惠简化程序

根据国家政策,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按1.5%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省级税务部门的政策文件,近日市地税局推出契税纳税申报系列新规。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纳税人应如实向地税部门提交《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主管地税分局将通过与市房管局建立的信息共享系统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

与此同时,上述负责人说:“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不再要求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将会对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进行判断。”

新规2 两种情形下无销售不动产发票能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市地税局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下契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虽然一系列新规优化了交易环节契税征管流程,但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须如实填写个人拥有住房情况,切勿虚假申报。

随着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以及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全面实现,税务机关将逐步加大对纳税人填报家庭唯一住房情况的查验力度。如果发现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缴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征纳税人少缴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