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今日(21日),国家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通报了2015年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基本情况,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今年的汽车召回数量达历年最高。截至12月18日,共有76家企业开展了226次召回活动,涉及缺陷汽车554.85万辆,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29%,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7%,创历史最高。汽车企业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共实施召回活动81次,较去年同期增长170%,涉及缺陷汽车352.23万辆,较去年同期增长18%,占全部召回数量的64%。
此外,消费品召回数量增长迅速。截至12月18日,我国共实施儿童玩具及用品召回活动89次,涉及数量8.83万件,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141%,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237%,其中质检总局责令召回18次,涉及数量1.20万件。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召回活动13次,涉及数量58.19万件。受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引发企业实施召回10次,召回数量45.16万件,占2015年消费品召回数量的78%。
2016年1月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消费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进行了定义。二是规定了生产者责任、消费品召回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库建设,明确了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三是规定了生产者的召回义务,明确了产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义务及有关要求,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报告和协助召回义务。四是规定了主管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缺陷调查权限、缺陷调查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和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程序。五是规定了质检部门发布消费预警,以及召回监管人员的违规处置等内容。(广州日报记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