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退货首次明确“七日”期限

20.03.2017  08:44

  近日,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又多了一层保障。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以特别规定的方式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此外,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也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办法》还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编辑: 彭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