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一美容院楼顶装空调外机 小区业主表示想静一静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陈昕宇、黄子宁 通讯员邱霖静
炎炎夏日,空调已成为商家住户避暑降温首选。然而,享受空调带来清凉的同时,安装在小区楼顶阳台上庞大的中央空调外机,却让住在楼下的业主饱受空调噪音的折磨。为此,顺德大良某小区的业主刘先生,将安装空调的某美容院和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不过美容院却辩称,楼顶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刘先生无权干涉。到底谁说的有理?昨日从顺德法院获悉,空调对其他业主使用天台产生了妨碍,并非合理需要,判决美容院应予以拆除。
烦恼: 空调装在屋顶噪音让人烦
刘先生于2004年购买了位于大良府又居委会某小区的顶层商品房一套,并于同年入住。
2011年,某美容院承租了该栋物业的首层商铺,在没有得到业主的同意下,擅自在楼顶阳台上安装了两台庞大的中央空调外机。而空调外机位置正好位于刘先生房屋的正上方,每当空调使用期间,机器运作发出的噪音和水管内的流水声,影响刘先生一家的生活作息。
经刘先生查询,其他商铺商家所安装的空调外机都是放置在专门设计的位置上,且楼顶不适合安装空调外机。刘先生多次与本小区物业公司交涉无果。
刘先生认为,美容院擅自安装空调外机,物业公司擅自批准安装行为共同侵害了刘先生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遂将物业公司、美容院及美容院的经营者诉至顺德法院。
物业公司: 已尽责任 但对空调外机无拆除权
庭审中,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涉案美容院于2011年8月在涉案物业楼顶公共区域安装中央空调及附属设施没有经过与物业公司协商,也没有经过物业公司批准,是私自安装的。并且,物业公司在得知美容院要在该座楼顶上安装中央空调时,已告知该店经营者该种行为是不符合小区管理规定、不允许其安装的。
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在他们私自安装的过程中进行劝阻及强行制止,以不让施工人员进入小区的方式禁止他们安装。但对方不听劝阻,依然强行安装;其间,物业公司又多次与该店经营者及与受影响的业主一家沟通,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我们已尽到应有责任和义务,但权力有限,不能强制拆除空调外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无奈地称。
美容院: 楼顶属全体业主所有 对方无权起诉
被告某美容院辩称,他们是在2011年承租涉案商铺,在承租商铺的两个月内完成装修,并把空调外机安装在楼顶。而原告刘先生现在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美容院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安装空调是根据被告某物业公司及业主的指示。其原打算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商铺外墙,但物业公司拒绝,且在安装空调外机时采取了正确措施并将主机吊装在房梁下。
“楼顶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美容院对该楼顶也享有权利。”美容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楼顶平常几乎无人上去,位置不是原告房屋的正上方。并且还提出,原告业主提起本案诉讼,自己也摆放了盆栽植物及泥土于该楼顶。若认定侵权,原告也是侵权,无权起诉美容院。
法院: 使用共有部分不能对他人造成妨碍 应拆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某美容院关于原告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其次,顺德法院表示,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美容院主张应追加全体业主并无理据,不予支持。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顺德法院法官称,虽然业主可以无偿利用房屋的共有部分,但行为的合法性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前提。
“开发商建设时已预留了相应的空调位,某美容院理应按照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所以某美容院利用12座天台安置空调外机,并非合理需要。”法院指出,同时,该空调外机的安装在12座天台也已经对原告等其他业主使用天台产生了妨碍,业主主张某美容院、美容院经营者岑某对其拆除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美容院及其经营者岑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安装在案涉物业12座天台的两台空调外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