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患病后无人赡养 状告四子女

04.06.2014  10:49

       东莞时间网讯 七旬吴老太,一生育有5名子女,老伴过世多年,现身患重病无法自理,遂将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其中四名子女列为被告,将剩下的小女儿列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支付赡养费。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宗家庭纠纷案,判定四子女分别向老太支付相应赡养费。

      七旬老太患病后状告四子女

       吴老太起诉称,自己老伴过世多年,一直以来,除了最小的女儿叶某琴外,其他子女均未尽到赡养义务。现自己年纪大了,身患重病直肠癌在医院接受治疗。由于日常生活无法自理,须请护理人员和保姆,遂申请了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自2007年1月起至2013年11月止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从2013年12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保姆费600元,直到原告终老,另外每人分担原告医疗费15274元。

       大女儿叶某芳认为,母亲要求从2007年1月开始支付赡养费无法律依据,如果从2013年12月开始支付赡养费,其没有异议,但每月500元的标准过高,其只能接受每月300元的标准。

       叶某芳还认为,母亲没有聘请保姆照顾的需要,因为母亲是跟第三人叶某琴一起生活的,当时大家也约定母亲的起居生活由第三人照顾,所以不同意分担保姆费。同时,母亲本人有退休金收入和存款积蓄,而第三人也取得了母亲用拆迁补偿款所购的房屋,所以第三人应当承担大部分赡养母亲的义务。

       儿子叶某恒排老二,他称,其和父亲名下之前是有两栋房屋的,2009年两栋房屋拆迁,其收到拆迁补偿款50万元,其余5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由母亲所得,该补偿款可以用于母亲生活。母亲退休已经二十多年,每月都有退休金,退休金加上拆迁补偿款足够生活所用。

       叶某恒还称,2009年之前母亲所有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家庭费用都是由他承担,当时第三人叶某琴与母亲一起生活,包括叶某琴的生活费也是他承担的。

       四女儿叶某欣称,母亲患病以后,一整年都是她陪伴母亲去门诊看病的,母亲入院后从2013年10月份到2014年1月25日,她还跟叶某琴一起照顾母亲。

      法院判被告支付相应赡养费

       法院认为,四被告及第三人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应当共同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虽然原告的五名子女对原告承担的赡养义务是基于原告对五名子女所履行的抚养义务而产生,但考虑到原告用拆迁补偿款购买某房产后,该房产产权目前已全部转到第三人叶某琴名下,因此叶某琴受赠了原告较大金额的财产,故从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出发,法院酌情认定叶某琴应当承担原告40%的赡养费用,而四被告应各自平均分担原告15%的赡养费用。

       综上,法院判令四被告分别向原告吴老太支付医疗费用11434元,判令四被告自2014年3月起每人每月向吴老太支付赡养费465元直至原告吴老太终老。

       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官点评

      双方应重建 和睦家庭关系

       该案主审法官说,原、被告双方之间因缺少必要有效的沟通导致误解越来越深,严重破坏了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基于血缘关系成立家庭,彼此之间应当怀有深厚的亲子感情,原告作为母亲应当体会儿女承担家庭和生活压力的艰辛,被告自身作为子女应当更加明白母亲含辛茹苦养育子女的劳累,双方应当既往不咎、言归于好,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重建和睦团结的家庭关系。(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廖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