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备案审查

25.06.2014  10:43
  为强化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备案审查材料内容、发现违法问题后的处理以及年度报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明确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备案审查材料包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被裁定减刑、假释的相关证明材料。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材料包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或者审批表,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罪犯的病情诊断、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规定》对发现违法情形后的处理作出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收到备案审查材料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在收到材料后十日以内,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检察院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其中,省级检察院认为高级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或者省级监狱管理局、省级公安厅(局)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疑点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通知下级检察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下级检察院收到上级检察院对备案审查材料处理意见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以内,报告执行情况。

  《规定》对年度报告制度作出安排,要求省级检察院应当将本年度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名单,以及本年度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数量和比例对比情况,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有关单位核对后,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逐案复查,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规定》强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应当每年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指导和督促下级检察院落实有关要求。

  据记者了解,根据高检院统一部署,从今年3月20日起到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发现了一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目前,清理摸底的第一阶段已经基本结束,正在转入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的第二阶段。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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