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王海”? 职业“碰瓷”?

01.04.2015  11:48

■张海(化名)与法律专业人员从容应对。(本报记者 郑志波 摄)

东莞时间网讯 提到打假,人们最先想到的是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但就在东莞,却有一个职场的“王海”,频换更换东家,然后以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索赔。

“他就是个人渣,诉棍。”面对昔日东家老板的人身攻击,休庭期间等待判决的张海(化名)镇定自若,不予回应。15分钟后,合议庭经合议当庭判决驳回了他要求赔偿的诉请。这一幕昨日上午发生在东城法庭,这是现年53岁,只读过高中,靠买法律书籍自学的张海历经的第38宗劳动争议案。

东城劳动部门及市第一法院数据显示,自2007年至今,张海先后与30多家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昨日庭审中,有不少曾经的涉案企业来旁听。这些自称受害者的企业纷纷向媒体吐槽“被坑”经历。有商会还向旗下企业发用工“黑名单”,“封杀‘恶意诉讼者’张海”。

【庭审直击】

“非典型劳动者”庭辩老东家

就如同车轮战一般,穿一身保安服的张海坐在原告席位上,这次他的对手是老东家之一东莞市金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富士公司”)。

张海与金富士公司的纠葛,发生在2014年底。2014年11月6日,张入职金富士公司工作,担任保安。然而26天后,张海以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以下简称“东城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

当时,东城仲裁庭裁决确认金富士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海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向张支付赔偿金1875.95元。对于这一裁决,金富士公司行政经理徐永源憋了一肚子气:“作为保安不做好安保,虽多次劝说仍上班期间在保安室睡觉,这样的人没过试用期我们就要辞退,并非违法解雇。”

尽管得到赔偿,但张海并不满意。他认为自己遭到违法解雇,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并非经济补偿标准的一倍。因此,其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赔偿金3727.35元。

庭审中,张海对于庭审各项流程十分熟悉,面对法官的询问,他的回答驾轻就熟,甚至可以准确地说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张海提出,自己被金富士公司违法解雇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对方没有及时给自己缴纳社保,二是对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合议庭经休庭合议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但现在双方确认张海入职才26天,不足一个月,张称未及时缴纳社保无法律依据。其次,根据双方庭审陈述,金富士公司发放工资的周期为每月30日发放上一月度的工资。而张海于2014年11月6日入职,其第一个月工资应在2014年12月30日发放。现发放工资的期限未至,双方尚未结算工资,张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

综上,法院仍然维持金富士公司向张海支付赔偿金1875.95元的仲裁裁决。张海庭后称自己不服,必会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