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企业受托加工肥料被查 生产肥料应取得登记证

05.11.2016  04:40

东莞时间网讯   2015年8月,市农业局接到农业部转来的群众投诉,称东莞某肥料生产企业涉嫌生产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企业主要从事液体肥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推广等业务,查处时,该企业存放有13种水溶肥料,均标称为其他企业或公司委托生产的水溶肥料产品。

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受委托生产肥料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市农业局对该企业作出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此外,对库存的违规产品进行破包处理,并对尚未使用的标识不规范的包装袋进行销毁。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

针对此案例,行政执法人员称,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生产肥料,除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外,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肥料登记。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不得假冒、伪造和转让。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否则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当事人受委托加工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生产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此,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以及《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项的规定,市农业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