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师体检标准删除艾滋病等歧视条款引起较大社会反响

04.03.2015  20:01

近日,省教育厅公布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取消了涉及歧视艾滋病、性病患者、残疾人等限制性条款,此举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赢得了社会公众的好评,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省内外众多媒体作了广泛报道。

就业歧视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2007年即有群众建议我办对原《标准》中关于乙肝患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歧视性条款进行审查。在我办推动下,省教育厅同年对《标准》作出修订,删除了上述条款,引起社会良好反响。去年,省教育厅拟再次修订《标准》,并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修订稿报送我办审查。我办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考虑到《标准》关系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和学生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工作规则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我办建议,省教育厅通过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了《标准》修订稿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公开后,很快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其中违反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歧视性条款,更是受到有关群体和机构的质疑,如《南方都市报》为此刊登了评论文章, 中国艾滋病工作联席会议 发表了网络公开信,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还专门致函省教育厅,呼吁删除草案关于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条款。对于社会公众的意见,省教育厅高度重视,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对相关法规进行了充分研究,最终删除了草案关于艾滋病、性病患者体检不合格的规定,对于部分肢体、视力和听力等残障群体也一并取消了从教资格限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行政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之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是贯彻落实该要求的重要体现。今后,我办将继续通过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职责,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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