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法院为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九次千里寻真相
广东新闻网广州2月10日电 题:广州花都法院为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九次千里寻真相
索有为 林晔晗 龙兰军
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在众多谎言的编织下,变得扑朔迷离。
一场工伤赔偿确责之争打了两年官司,广州两级法院也五次开庭,重审时主审法官九次取证千里追真,终于让案情真相浮出水面。
2014年12月8日,花都区法院判决梁镇林(化名)赔偿徐家清各项费用共计593021.01元,并且对被告梁镇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的判决和财产保全措施让徐家清感到放心,临近春节,他的心情开始变得“晴朗”起来,残疾后一直很少出门的他开始置办起了年货。
“讹诈”还是“逃责”
2013年3月26日,徐家清向花都法院起诉称:2012年4月6日,其在花都区原国光厂内为被告梁镇林建修厂房时从高处不慎坠落,导致头部受伤,被告梁镇林委派雇工柯某勋护送其到医院抢救,以柯某勋的名义支付了20000元医疗费后就置之不理。原告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为医疗其伤举债数万,且身体尚未完全康复,神智不清,生活亦无法自理,处境万分困难。其从1994年起至受伤时一直受雇于梁镇林,从事厂房修建、厂内道路硬化和厂内绿化等工作,两人系雇佣关系,故希望法院判决梁镇林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徐家清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03233.38元。
梁镇林则辩称徐家清根本是无理取闹,是诈骗行为,他没有雇佣徐家清,徐家清受伤跟他无关,徐家清并无证据证明其受雇于他,并在修缮原国光厂的厂房时摔伤。此外,梁镇林称其并非原国光厂厂房的所有权人,他只是郭塘货场的员工,按月向郭塘货场领取工资,负责原国光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双方各执一词,因徐家清提供的证据证明效力不高,事情的真相到底是徐家清在外面受了伤,被好心的老乡柯某勋送去医院,徐家清后来因花费巨大,想找人垫背讹诈减轻经济负担?还是徐家清在给梁镇林打工时受伤,梁镇林编造谎言企图逃避雇主的赔偿责任?在没有确凿的物证出现之前,真相扑朔迷离。
诉讼主体之争
2013年6月24日,花都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梁镇林承担赔偿544203.23元,梁镇林对判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交了12份证据。
广州中院根据梁镇林在二审提供的证据,认为郭塘货场与梁镇林以及徐家清受伤发生地点原国光厂存有密切关系,便以原审判决遗漏了郭塘货场这一诉讼主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5日立案重审后,花都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追加郭塘货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郭塘货场除大包大揽说梁镇林是其员工外,又从各个角度对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提出各种质疑,并表示梁镇林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徐家清受伤。而梁镇林的律师则延续之前一概否认的态度,也从多方面提出徐家清虚构事实的可疑点。到底徐家清是不是梁镇林雇用的农民工?是不是修缮旧国光厂厂房时摔伤的?案情在重审第一次庭审后仍是雾里看花。
到底谁在说谎
2014年4月16日,案件进行了发回重审后的第二次开庭审理。起初经办法官认为徐家清一方的证据和陈述存在疑点。首先,徐家清因承认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租赁合同是用来骗保险报销医疗费而伪造的,合同上“梁镇林”的签名是他人冒签的(虽然徐说是梁提供给他的,但梁否认);其次,徐家清从高处摔下,只有头骨骨折,病情比较少见;最后,徐家清一方在将柯某勋的录音整理成书面文字时,把“绊倒了,在这里”,写成“在这里绊倒了”,意义就不同了(经办法官向多名四川人求证,绊倒在四川话里就是摔倒的意思),明显有利于徐家清。经办案件的冯建刚法官对徐家清一方不诚实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同时对案件真相的认知更加模糊了,徐家清与梁镇林之间若真存在雇佣关系,徐家清何必多此一举,提供虚假证据;但两者若非存在雇佣关系,徐家清受如此重伤,怎会出现在涉案现场。到底谁在说谎?虽经二次庭审,经办法官还是没有找到解开案件真相的钥匙。
查证“碰壁”几陷“僵局”
“既要避免使好心施救者被错误认定为侵权者,又要避免真正的责任人伪装成好心施救者逃避责任。”真假证据面前,合议庭决定深入开展调查取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徐家清是否为梁镇林所雇佣从事维修厂房工作,以及徐家清是否在为梁镇林维修厂房时从高处摔伤。”此案主审法官花都法院花东法庭副庭长冯建刚认为,徐家清摔伤时的工作地现场是体现本案争议焦点的直接证据。
2014年4月21日,合议庭成员加三方当事人到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因事发距今时间久远,且当时无人报警,亦无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至徐家清起诉时现场早已遭到破坏,无法直接还原事实真相。
现场查证无果,冯建刚又考虑从电话通讯查询入手,但在询问了徐家清给梁镇林打工时双方联系的电话号码并向电信部门调查后得知,通话记录只能存三个月,事情已过去两年多了,无法调取。
2014年5月27日,冯建刚根据原告起诉时关于梁镇林垫付了前期两万元手术费的陈述,到花都区人民医院调取了交费底单,但所调取到的31份底单都是徐家清长子的签名,无法证明原被告的联系。至此,三次调查都无法获得有说服力的证据,无法还原真相,案件查证陷入了僵局。
9天内4次查证初现端倪
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两次开庭审理,对于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原告所受伤害是否为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伤害均无直接证据证明,徐家清只有人证和自己的单方陈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均予以否认,且原告徐家清的陈述前后多处矛盾,案件情况存在多处可疑。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徐家清的妻子多次在电话中和书面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其败诉,就到政府部门闹事,甚至扬言自杀。
查证没有结论,让矛盾更加上升。冯建刚坦言,合议庭成员深感“亚力山大”!
为寻求案件突破,合议庭兵分几路,在9天内连续展开了四次调查。
2014年8月20日到29日,在分别调查走访了柯某勋、旧国光厂里的租户、郭塘货场、医院、梁镇林的户籍地,终于有了新发现:一方面,合议庭成员邓碧君法官在医院中意外发现了三张有梁镇林的签名交费凭证,经比对:签名笔迹跟原审开庭笔录上梁的签名一致!另一方面,针对梁镇林主张涉案的旧厂房系郭塘货场进行出租管理,冯建刚向租户们了解到,租户没有一个是从郭塘货场租房的,要么是向梁镇林租房的,要么是向旧厂房产权登记人李世容租房的。进一步调查得知,李世容是梁镇林的母亲,梁镇林还把自己的招租电话留在旧厂大门口醒目位置,出租厂房并不复杂,收钱的活儿更是自家人干放心,为什么会让郭塘货场来代租呢?
“这非常不合常理!”冯建刚暗自兴奋:梁镇林要露出“马脚”了!
千里取证“线人”查探现真相
在案件有了转机后,合议庭决定乘胜追击。2014年10月15日,冯建刚远赴千里之外的徐家清户籍地四川仪陇县调查徐家清受伤的真实原因。
“农村是熟人社会,一家有点事情,全村都会传遍,受伤这么大的事,更是被邻居们打听得底儿掉了,如果徐家清是因为别的原因受伤,在老家很有可能说了实话。”冯建刚深信,实地走访可以增强自己对真相的确信度。
冯建刚没有贸然打听,而是通过当地“线人”进行外围调查取证。“线人”从徐的邻居口中打听到:徐确实是在广东打工时在工地上受的伤,这进一步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此外,让冯建刚感到很“震惊”的是:“这是一个可怜的家庭,徐家清在家里开了个小商店,为了省钱夫妻俩挤在一个车库里居住,徐家清受伤后,其妻子则又被车撞了没赔到钱。”
调查取证一边进展顺利、一边却举步维艰。冯建刚向梁镇林、柯某勋以及郭塘货场展开的调查中,法庭多次通知梁镇林本人亲自到庭接受询问,但梁镇林均未到庭;柯某勋至今在旧厂大门保安室内担任保安,其本人在接受调查时,对事发当时关键、细节问题避而不答;郭塘货场的负责人也始终回避法院调查。
一段电话录音终结“雇主”谎言
2014年11月24日,此案发回重审后第三次公开开庭,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庭庭审在网络同步直播。庭审中,被告梁镇林仍旧没有出庭接受询问,而徐家清的律师在庭上播放了梁镇林父亲在庭审当天上午与徐妻电话谈赔偿款项的录音。显然,梁镇林在了解法院掌握的证据后,已知纸终究包不住火,案件真相终会被揭开,只能以协商方式尽量减少赔偿数额,这更肯定了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2014年12月8日,花都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梁镇林向原告徐家清支付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人民币593021.01元。为保证将来能兑现赔偿金,合议庭于宣判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足额查封了被告名下的不动产,为将来赔偿款的兑现打下坚实基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