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卖“黄片”获刑5年引争议
外地来广州打工的90后青年李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一家皮具厂楼下,搭起了一个网络下载摊位,而下载内容却是淫秽视频。当他以一元一部的价格,帮路人下载淫秽视频至手机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近日,李某被花都区人民法院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无独有偶,今年以来,仅广州地区就有十多个类似的案件在法院宣判。记者调查发现,基本相似的案情,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却有轻有重。对于此类犯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法学专业人士进行了探讨。
90后电脑存7000部淫秽视频
李某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从外地来广州市花都区打工。2013年10月,广州花都区警方进行了一次打黄扫非专项清查行动,在这次行动中,扫掉一批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的小摊点,李某就在其列。
从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李某在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前,以1元/部的价格向他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服务。2013年12月13日,李某以上述价格向男子曾某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淫秽视频文件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警方当场起获电脑主机1台、淫秽影片目录6本,以及李某当日的非法收益5元。
检察机关诉称,经鉴定,警方起获的电脑主机硬盘中共存储淫秽影片7810部。上述6本目录也均属淫秽影片目录本。检方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李某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该案属“情节严重”
花都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判决书认为,庭审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由于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加上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花都法院综合此案的犯罪性质、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七千元,收缴电脑主机与目录。
判决书列出了减轻处罚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表述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花都法院认为,当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就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本案中,李某电脑硬盘共发现了淫秽影片7810部,远远超过了五倍,依法应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来判罚。再者,5元的非法收入只是当天被收缴的金额,不能断定被告从中获利总数,因此该判罚合乎法规。因此,5年的量刑结果,已经是综合全案,予以了从轻判处。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应提高法治意识、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切勿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 法律探讨
判5年量刑是否过重?
南方日报记者调查了解到,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近两年间,全省各地法院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的案件,网上有判决书可查的共有200余件。这其中,少部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了缓刑、或者二审改判缓刑;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有少数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如,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在惠州市龙门县,一个90后美女摊主小玉,收取他人40元后,为对方下载了41部淫秽视频。龙门县法院最后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小玉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反观花都法院李某一案,判刑5年的量刑是否过重?在法学界引起了一些探讨。
广东省法学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刑法专家以惠州龙门县“小玉案”的判决相对比表示,“几乎同样的案件,但是同案不同判,一个判了缓刑,一个判了5年,这说明法院系统对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也是有不同看法的。”该法学专家表示,小玉电脑里的淫秽视频有985个,但是当地法院也并没有按照这一数量所对应的法条进行判刑。“法律人应当注意刑法的谦抑性,刑法除了惩罚作用,还应当有教育挽救的作用。虽然有时对外来务工人员宣告缓刑不好监管,但为防止被告人‘交叉感染’,此类案件应该从宽。”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新强律师认为,首先,对这种犯罪进行处罚和打击是应该的。但是,在打击的时候应当罚当其罪,注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以电脑存储的数量作为量刑依据,应该以贩卖传播的情况作为量刑依据。很多人电脑里有那些东西,但是自己下载来看,没有传播、牟利或者公映,不能构成犯罪。”张新强认为,如果按照盈利金额作为量刑依据,这种犯罪牟利的金额要到3万至5万以上才够得上情节严重。
有法学专家认为,对于一些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注意全社会的综合治理。比如说,现在各种性文化节,都有大量的仿真性器官公开展出,对人们的感官刺激也很强烈,这在有关法条设定的那个年代,都是不可想象的,但是现在社会的包容度已经在增加。社会不断发展,新型矛盾、纠纷不断发生,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体现罪、刑与社会变化发展相适应。(刘冠南 黎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