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十问十答:(二)生活服务业

06.05.2016  10:28
      (《南方日报》2016.5.6)酒店、餐饮企业借“营改增”名义涨价,合理吗?增值税发票为什么把税额单独列出来?广东国地税营改增十问十答系列本期关注生活服务业,为您解答生活中的营改增热点问题。

  问题一:营改增会使酒店、餐饮等生活服务业价格提高吗? 

  答:所谓“营改增”,指的是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增值税。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原来的5%营业税税率下降约40%;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原材料、服务采购以及机器设备等都可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税款,因此总体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不会给消费者增加额外负担。 

  税务部门提醒您,针对国内部分酒店以“营改增”为借口提高价格的行为,发改委已正告相关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不得以“营改增”为借口哄抬价格。假如您发现您被商家以“营改增”为借口抬高价格,可以向当地发改委或物价部门举报哦。 

  问题二:我在营改增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看到,税额单独列出来了,这是为什么? 

  答:目前我国征收的税种中,面向消费者的流转税,大多是价内税,如消费税、营业税,这些税种的税款隐藏在产品价格内,企业对外报价都是含税的价格,消费者一般也很少知道自己在购买商品的同时也在间接缴税。以餐饮企业为例,在营业税下,消费者取得的餐饮发票上仅会注明含税的价格,不会将税款单列。 

  而增值税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税法明确要求,纳税人销售应税商品时,需要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即价税分离、价税分列。不管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都可以清楚地知道这件商品对应的税款是多少钱。以餐饮企业为例,餐厅标注的菜品价格中已经包含增值税在内,因此营改增后,消费者从餐饮企业获取的增值税发票上会分别标注金额、税额以及价税合计,而价税合计就是消费者支付的菜品总价。 

  税务部门再次提醒您,增值税发票的价税分列是税法的法定要求,是由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决定的,并没有比往常增加您的税收负担。 

  问题三:什么是生活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问题四: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问题五:是不是只要购买了生活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答:不是的,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问题六:我是一般纳税人,我提供哪些生活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七:提供哪些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呢? 

  答:1.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2.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3.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题八:提供生活服务还有哪些情况是可以享受扣减增值税优惠的? 

  答: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的,可以享受扣减增值税的优惠。 

  问题九: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答:1.纳税人销售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题十:我提供生活服务,那我的纳税地点怎么样去确定? 

  答:如果您是固定业户,请向您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您是非固定业户,请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您还没有申报纳税,则由您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另外,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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