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法院设立“黑名单”破解执行难

27.04.2016  09:13
薛某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转让证明并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梁某偿还股权转让款共计200多万元,执行费2万多元。后因梁某要出国,受到被纳入“黑名单”后的限制,慑于法律的威慑力,主动联系薛某,主动交款并与薛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报讯  蕉岭县法院近日执行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并把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3月,原告冯某向蕉岭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梁某偿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应偿还冯某股权转让款166万多元并支付利息,梁某对此股权转让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经过上诉以及再审,最后维持了蕉岭法院的一审判决。 2015年11月,冯某将此债权转让给薛某。薛某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转让证明并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梁某偿还股权转让款共计200多万元,执行费2万多元。蕉岭法院依法向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梁某拒不履行义务。为此,执行干警前往顺德等地,依法对梁某的3辆汽车、5处房产、140个银行帐户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执行40多万元。然而,梁某对法院采取的措施并不在意。依薛某的申请,蕉岭法院将梁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后因梁某要出国,受到被纳入“黑名单”后的限制,慑于法律的威慑力,主动联系薛某,主动交款并与薛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据悉,今年以来蕉岭法院先后将71名失信被执行人列入了“黑名单”,并将这些信息向银行、工商、海关等机构部门进行推送,对“老赖”实行联合信用惩戒,督促“老赖”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达到确实解决执行难题的目的。

  (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