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融新规连夜出台 券商可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线

02.07.2015  08:12

7月1日股市大跌延续,当日晚证监会提前宣布券商两融管理新规,其中明确规定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修订内容第四条明确提出,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管理办法》其他修订内容包括:

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解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的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证监会表示,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按照证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实行规则》的规定,证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是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证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现行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两融业务时间发展的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经研究,证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对于“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