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血站做好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监测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5〕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血站做好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1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我委制定了《广东省血站开展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尚未开展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检测的血站,务必于2016年3月1日前开展检测。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医政处反馈,联系人:陈永嘉,联系电话:020-83805468。
附件: 1.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血站做好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监测工作的通知
2.广东省血站开展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附件2
广东省血站开展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血站做好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103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血站核酸检测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目的
在全省各级血站全面开展HTLV监测,结合已开展的献血者核酸检测项目,掌握我省献血人群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流行情况,以及乙型肝炎病毒(HBV)和丙型肝炎病毒(HCV)经血传播病毒的窗口期感染状况,为制订血液管理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规划设置HTLV确认实验室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血站开展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监测技术方案》要求,我委委托广州血液中心组建HTLV确认实验室,负责全省血站献血人群血液HTLV抗体阳性标本,以及HBV、HCV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检测项目阴性而HBV或/和HCV核酸检测阳性标本的接收、结果确认,以及全省各血站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及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工作。
三、监测试剂经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15〕229号)和《关于安排2015年中央补助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通知》(粤财社〔2015〕303号),2015年度监测试剂经费已转下达各地(艾滋病防治项目--血液安全)。经费补助在2014年各地血站采集血液总人次数基础上预增长3.42%,血液筛查核酸检测试剂费用为30.0元/份标本,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检测费用为8.0元/份标本。
四、血液检测和血液处理
HTLV的监测应当选择国家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有关HTLV监测的标本采集、反应性样本的复检、试验质量控制,以及阳性血液(制品)处理等专业技术要求,各血站应严格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血站开展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监测技术方案》要求操作。
五、阳性标本的转运和确认
全省各血站(血液筛查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血站开展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监测技术方案》要求,全面开展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监测,指派专人负责HTLV抗体阳性标本和HBsAg、HCV抗体筛查阴性而核酸阳性标本收集、分装、保存,并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的阳性标本运输至广州血液中心确认实验室(联系人:戎霞、许茹,联系电话:020-83595903、83593815)。广州血液中心确认实验室依据相关技术要求,指派专人负责阳性标本的接收,并定期对阳性标本进行确认试验。阳性标本的收集和运输费用由送检血站承担。
六、阳性标本监测信息报告
广州血液中心确认实验室应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血站开展人类嗜T淋巴细胞病毒(HTLV)监测技术方案》要求,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省各血站监测阳性标本的确认结果等信息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