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错误羁押289天索赔20万 法院仅判赔6万
南都讯 记者陈宇 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公安羁押,一审被判有罪,上诉获得无罪释放,被错误羁押长达289日的刘某为此将顺德法院告上法庭索赔20万余元。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标准判赔6万余元。
2013年2月5日,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顺德区公安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2013年5月20日,经过审理后,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10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刘某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宣告刘某无罪。随后的2013年11月20日,刘某被无罪释放。
刘某自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11月20日共被限制人身自由289天。刘某认为,自己当初是无辜被拘留,后被错误羁押近10个月,造成巨大损失,要求顺德区人民法院赔偿202881.5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86天,共52881.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50000元、社保损失20000元、照顾老人孩子损失20000元、差旅食宿维权等损失10000元)。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赔偿请求人刘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羁押,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被二审改判无罪后释放,刘某的赔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顺德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刘某被错误羁押289天的国家赔偿责任,赔偿方式为:支付刘某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刘某被错误羁押289天,国家赔偿金为289天×182.35元/天=52699.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共计62699.15元。
但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刘某提出赔偿其误工费、社保损失、照顾老人孩子损失、差旅食宿维权等损失的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