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早上8点前晚上10点后禁跳广场舞

29.10.2014  10:11
  ■新规规定,每日13时至15时和22时至次日8时,市民不能在公园跳广场舞了。李小萌/摄(资料图,图文无关)

   关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广州市公园条例二审

  昨日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简称“条例二审稿”)接受第二次审议,其对公园噪声限制措施有较大调整,明确噪声限值不搞全市“一刀切”,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50米内区域禁广场舞,同时限时时间段也调整为:13时至15时及晚上10时至次日上午8时。■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焦点1 噪声限值 取消80分贝统一限值 或实质降为60分贝以下

  此前的一审稿中,曾规定公园噪声限值为80分贝,这一意见被不少市民认为标准过高。条例二审稿中取消了噪声全市统一限值,改而规定:由园林和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再由各公园按照其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据了解,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公园一般属于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为白天不高于55分贝,晚上不能高于45分贝;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为白天不高于60分贝,晚上不高于50分贝。

  在此基础上,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的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该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开展相关活动的时间等。

   焦点2 限制措施 劝阻无效的

   可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

  条例二审稿明确规定,禁止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距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50米以内的区域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值得注意的是,公园噪声限时时段也有调整。此前的一审稿为每日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7时,条例二审稿改为:每日13时至15时和22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延后调整主要因为中午12时一般为午饭时间,周末上午7时至8时多为休息时间。

  条例二审稿要求,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音量限值时,在公园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乐器、音响器材。否则,公园管理机构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可断电,并可处以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

  条例二审稿还规定,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置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监测。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在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声屏障,并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

   焦点3 宠物入园

   允许宠物进入的公园

   可设宠物活动区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有宠物爱好者呼吁,希望能在偏远、人流不算太大的公园设置宠物活动区。条例二审稿吸纳民意,规定允许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可以划定宠物活动区域。

  不过,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车辆入园方面,此前一些驻园单位呼吁希望能放开,但条例二审稿最终仍“一视同仁”未予采纳。同时还规定只有设置有自行车道的公园,自行车方允许进入。

   焦点4 设施配套

   大部分公园禁设大型游乐设施

  公园设施配套方面,条例二审稿规定,除儿童公园和游乐公园外,其他公园禁止新设大型游乐设施。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禁止设置游乐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置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

  之前的一审稿规定,禁在公园开展“与公园功能无关”的营利性活动,二审稿将禁止范围拓展至:禁止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园场地或者设施开展教学、培训、保健、康复等营利性活动。

  条例二审稿还规定,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服务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服务设施;禁止将公园管理用房改建为商业服务设施,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限在条例实施起3年之内予以拆除或整改。

  (原标题:大妈注意:早上8时前将禁跳广场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