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为首负责任人
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自“胎动”起就广受关注,尤其是谁对事故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的话题讨论至今热度不减。然而,3月25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的该条例草案并未提到第一赔付责任的问题,只规定了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并履行列举的13项义务。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许家瑞认为,首负责任的改革方向或办法是好的,但要有推广的策略和过程,必须要于法有据、求得最大公约数。
首负责任人不涉事故赔偿
此前,条例草案专家建议稿提出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赔付责任”,即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管理权者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不过,此次提交初审的条例草案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为首负责任人,主要限定的范围是在日常安全管理方面,而不在于事故赔偿。同时,条例里面采取列举的方式对首负责任人的义务做了细化,如,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等。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指出,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使用管理人处于电梯日常使用安全管理的前端,由其首先承担使用安全管理义务于法有据,也有利于维护电梯乘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草案还分别对厂家、安装单位、维保单位以及乘客的安全义务作了规定。
地方无权规定“赔付责任”
为什么条例草案没有规定出了事后直接让电梯使用管理人首先赔偿?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何德尧表示,使用管理者对事故受害承担第一赔付责任除了各方争议比较大之外,更重要的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界定,关乎到立法权限的问题,而地方立法并没有这样的权限。虽没有规定使用管理者负第一赔付责任,但怎么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安置工作,地方性法规仍应进一步细化,使其更有操作性。
对于“第一赔付责任”条款没写进草案稿,省质监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直言“遗憾”。他说,没有先行赔付,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的责任有限,发生事故仅须及时通知及救治,难以强化对维保公司日常维护工作的监督,有效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认定和追究需再厘清
许家瑞指出,不同于一般比较明确的责任主体,电梯的责任主体认定有多种情况,比如很多单位的房改房都没有物管,新安装的电梯权属有的也不是业主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也是个问题。
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保险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的应急救援责任,设置了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安置工作。”
条例草案还提出,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参与评估的不少专家都认为应大力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为电梯领域引入社会救助机制,将电梯保额化作救济受害人的及时雨。
链接
农村生活垃圾将首次纳入法规调整范围
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个人或最高罚1000元
25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首次将我省农村每天产生的3万吨垃圾纳入法规调整范围。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诚宽表示,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还确立了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对于城市边缘、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有条件的就近处理,没有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禁止就地焚烧垃圾。
条例草案明确“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的收费原则。
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七十一条拟规定,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最高1000元罚款。
至于农村地区的保洁费,条例草案并未强制向村民收取,而是拟规定以市、县(区)政府补贴为主,其他渠道为辅方式筹集。(辛均庆 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