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伪造证据勒索老东家不成 反被罚款万元
为了骗取巨额提成奖金,深圳一名员工竟费尽心机伪造合同等证据,并将 “ 老东家 ” 告上了法庭。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康某德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时,因康某德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康某德处以拘留 5 日、罚款人民币 1 万元的司法强制措施。
2015 年 7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期间,康某德在被告某科技公司担任客户经理的职位,薪资构成主要是每月 8500 元固定底薪再加推广提成,推广提成奖金为客户签约合同金额的 50%。在该公司呆了 3 个多月后,康某德离职了,但离职后的他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老东家诉至法院,并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资、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推广提成奖金、差旅报销费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 629897.62 元。
本案在罗湖区法院先后经两次开庭审理。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 康某德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加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项目开发合同书》及《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该《项目开发合同书》载明合同金额为 112 万元。《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写明 “ 授权康某德为我方(被告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物代表人 ”。其权限是(手写)“ 签订合同签订成功后获得合同账面金额的 50% 作为我方(被告公司)转账给康某德个人的推广提成奖金,该金额与客户合同金额是否到我方账户无关 ”。
被告某科技公司主张康某德所提交的合同金额系是篡改的,理由是该公司与案外公司签订的是一份总额为 12 万元的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的三次付款金额分别是 12000 元、84000 元、24000 元。2015 年 8 月 25 日,康某德以查看合同为名借走该份合同原件,至离职都未归还被告公司,且该合同签订后,始终未收到案外公司付款,因此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合同。此外原告提交 的《法定授权委托书》也不是被告公司所填写。
因原、被告主张的合同金额相差巨大,双方各执一词,案件疑点重重,为核实该《项目开发合同书》 的真实性,罗湖区法院的主审法官经多方查找,联系上了案外公司签订该份合同的负责人,并前往该公司调查核实。经核实,案外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总金额的 确是人民币 12 万元,且该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同时,案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保存在其处的另一份合同原件,证实原告提交的该份合同金额事伪造。
近 日,罗湖区法院结合调查及两次开庭审理的情况,认为康某德伪造重要证据进行提交,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康某德拘留 5 日并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在做出拘留和罚款决定的当天,该案审判长当庭向康某德德宣读了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并由在场法警将其送交执行。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见习编辑 徐雅乔 李怡天